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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84049/2023-00211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18
信息名称: 县政府美高梅游戏_mgm美高梅官网-彩客网重点推荐:印发沛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号: 沛政规〔2023〕3号

县政府美高梅游戏_mgm美高梅官网-彩客网重点推荐:印发沛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西农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沛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沛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沛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土地储备中心统筹协调全县的土地收储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相关政策文件、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申报、管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建立和完善县级土地储备库,审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

县经发、财政、审计、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县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实行全类型集中统一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储备主导、属地配合、部门协同、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

第二章  储备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县经发、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按照城乡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对规划期内储备土地规模、布局、结构、时序、资金等做出统筹安排。

土地储备规划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报送本辖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未列入年度储备计划的土地,不予储备和供应。

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规划,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财政资金安排等因素,科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含三年滚动计划),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初审后,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申请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应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实际下达额度完善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第九条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和年度计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修正案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行使优先权购买取得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收储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土地;

(六)无明确使用权人且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土地;

(七)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八)国家及省市规定可以储备或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一条  无明确使用权人且权属无争议的可利用存量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确权给县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进行储备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完成征收并达到入库条件后,纳入县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收购的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与原不动产权利人或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收储合同,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监审组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补偿并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达到净地标准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严格净地入库。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防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治理与修复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地表附属物包括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无渣土和建筑垃圾堆积,场地平整,地块内无农作物、经济作物,无树木;地下管线、电力、通讯、军事光缆等设施迁移完毕。

储备土地入库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原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并办理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土地储备实施与前期开发管护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项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土地储备实施方案,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在具体实施土地整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地块规划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并达到供应条件。前期开发范围包括与地块相关的土地平整、管线迁移、围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文物勘探等。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全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组织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纳入储备土地库的土地,县土地储备中心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对纳入储备库的土地进行管护。

第二十条  实行储备土地封闭管理制度。储备土地围挡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围挡设置管理有关规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求。

未经县土地储备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储备土地从事生活、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对墙体进行改造、破坏,不得在墙体上张贴广告、设置广告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储备土地看管信息公开制度。储备土地看管单位应当制作“储备土地看管信息公示牌”放置于地块入口处,公示牌应当载明地块名称、看管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前提下,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临时利用,临时利用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或临时利用协议。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在地块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期满后,所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由临时用地单位负责清拆清理,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项均不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主要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园林育苗、绿地等用途,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租金,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租金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储备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全面覆盖、机动高效”的原则,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或委托属地政府对辖区内的储备土地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处理各类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五章  土地储备的供应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建设用地市场需求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  对土地储备库中拟供应的储备土地,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法解除储备土地租赁合同、临时利用协议;在土地出库时,按程序办理供地交接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解决。土地储备资金应定期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管理。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年度终了,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向县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县财政局审核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等补偿费用;

(二)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费用,前期开发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各类成本按以下程序和方式核算:

(一)收储地块评估、测绘费用;

(二)土地平整费用,包含储备土地范围内的拆除、清运、平整、实体围墙砌筑等费用;

(三)征收土地及原使用权人灭失的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包含储备土地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验、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治理修复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

(四)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五)土地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费等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补偿合同约定支付,无需办理结算;

(六)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四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施的收储项目,产生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拆除残值收入的,残值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土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已实施收储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按非法转让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土地收购、土地前期开发中的争议,争议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十九条  非法侵占储备土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认定,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挠、妨碍土地储备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日印发的《沛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沛政发〔2013〕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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